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韶关:超市出售过期商品 销售者获增加赔偿款

2024-06-28 14:0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71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讯 销售过期商品,消费者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起产品责任纠纷进行审理,依法判决销售者赔偿1006.1元给消费者。

2015年底,李阳(化名)在韶关某超市以6.1元的价格购买了糖果若干,后发现为过期产品,遂与超市多次协商,因协商未果,李阳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6.1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该案中,超市出售给李阳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超市明知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出售,应退还商品价款6.1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韶关日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韶关:超市出售过期商品 销售者获增加赔偿款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