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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出新招 挖断照明管线最高或罚4万元

2024-05-15 17: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70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挖断照明管线最高或罚4万元。昨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市法制办拟于11月29日通过微信平台举行《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听证会面向市民及企业征集80名听证代表。

《办法》对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比原《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新办法扩充了城市照明的内涵,将城市道路照明以外的隧道、住宅区、城中村、公园、广场、绿道、公共绿地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全部纳入城市照明管理范畴。

《办法》明确照明设施保护措施,提出建设项目需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电缆上方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后才能动工。同时,《办法》对妨碍或者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禁止行为也予以了明确,其中提出禁止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和设置广告或者装饰物。

《办法》加重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细化了自由裁量权。《办法》提出未签订保护协议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线上方开挖的,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并处20000元罚款;挖断照明管线的,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40000元罚款;擅自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电的,责令接电方限期改正,支付所耗电费并处10000元罚款。

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法制办拟于11月29日举行该《办法》听证会。听证会主要针对《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主要议题包括:景观照明的范围是否需要限定;如何科学合理的划定范围;景观照明设施是否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道路照明如何节能环保等。

来源:深圳晚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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