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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继续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5-16 03:0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76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一、改革背景

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提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部正在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农机推广鉴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农业部张桃林副部长在2017年召开的“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和农机化质量工作改革发展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切实减少农机试验鉴定中的管理事项,优化鉴定内容和程序,积极主动地发挥市场的力量,引导用好社会检验检测资源,激发试验鉴定活力。”在总结去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改革取得的经验基础上,今年继续推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改革。

二、改革内容

1、继续试行农机推广鉴定产品检验社会化服务。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15年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规定进行修订的产品推广鉴定大纲(简称“新大纲”)发布实施前,受理的初次推广鉴定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安全性检验继续试行社会化服务;新大纲发布实施后,受理的初次推广鉴定产品,其一致性检查、安全性检验和适用性评价中的性能检验继续试行社会化服务。

2、继续试行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社会化服务。

三、社会化服务机构

1、农机推广鉴定产品检验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2、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农业机械或机械工业行业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省级农业机械或机械工业学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单位”)。

四、有关要求

1、申请推广鉴定前,制造商(申请方)已将产品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其样机应是推广鉴定受理日前12个月内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样机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要求。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检验结束时,制造商(申请方)还应完整保存好受检样机,直至产品鉴定工作全部完成。否则,不得擅自处理受检样机。

2、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标注由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的资质认定标志。

3、农机推广鉴定产品检验应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要求或依据不低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有效标准。

4、定型鉴定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发布的《福建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规则(试行)》的要求,组织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并出具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证书。

五、检验报告和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证书的应用

1、检验报告符合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予以采用,作为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依据之一。否则,不予采用。

2、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证书符合《福建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规则(试行)》要求的,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予以采用,作为农业机械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否则,不予采用。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农机推广鉴定产品检验社会化服务和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试行社会化服务的同时,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改革时限

来源: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继续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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