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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2024-05-16 13:0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79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机制,进一步推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开展公共数据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以及与非公共数据的深化融合,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激发数据要素新动能。

三、工作进展

根据《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经验和做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多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讨论,两次面向全市59个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核。2023年11月14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研究。2023年12月22日,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

四、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有关的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安全监管等活动。《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的定义,以及开发利用过程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应遵守“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

第二章 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一级开发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统一通道;规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相应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后提供给一级开发主体,创新提出“一类场景一审定”的应用场景审核模式,通过发布开发数据目录及应用场景目录提升开发利用效率。

第三章 行为规范。《办法》规定市信息中心和一级开发主体应分别制定公共数据脱敏脱密规则和加工处理规则,二级开发主体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申请材料和数据风险报告;明确一级开发主体可以向二级开发主体收取一定费用。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监管。《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市信息中心、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承担的安全责任边界;要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六、注意事项

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是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即数据提供单位)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已建成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应当进行整合、归并,纳入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统一对外服务。

七、关键词诠释

(一)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本市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运营管理本市被授权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以及二级开发主体对允许应用的公共数据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行为。

(二)一级开发主体,是指承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涉及安全可信环境建设运营、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管理与服务能力支撑等运营工作的主体;二级开发主体,是指满足有关条件的,在安全可信环境下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是指由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建设的,作为本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是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的平台。

(四)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是指由一级开发主体建设的,为本市允许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处理、加工使用、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开发、输出数据应用等提供安全可信环境的平台。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姜山 联系电话:0592-289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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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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