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生鲜灯’。”日前,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超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同时,不忘对食品摊区的销售者宣传即将施行的禁止使用“生鲜灯”相关政策。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灯光的显色指数越接近100、对物体的色彩还原能力越强,人眼看到的物体颜色越真实。“生鲜灯”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比如红色和绿色,让食品的颜色看起来更加红润或鲜艳,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唐勇介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我们非常鼓励销售者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唐勇称,在农贸市场内打灯销售生鲜、农副产品非常普遍,在“生鲜灯”照射下的鲜肉、海鲜等生鲜食品显得格外新鲜红润,但实际上却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真实色泽的判断。
根据《办法》规定,有下列这3种情形的将处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是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是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是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来源:中国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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