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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2024-05-16 13:4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44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11月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不得使用“生鲜灯”等设备,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近年来,“生鲜灯”在农贸市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等场所应用。所谓“生鲜灯”,就是使用灯光颜色让食品看上去更新鲜、有卖相。不同摊位的生鲜灯,颜色不同,如西瓜上方安装红色灯,西瓜瓜瓤颜色红润;蔬菜上方安装绿色的灯,显得蔬菜碧绿;类经过红色的光照着,显得肉质更加鲜艳、新鲜。其中,肉类区域使用较为普遍,消费者买回家才发现肉的颜色和买的时候不同,在“生鲜灯”的照射下,消费者较难看出肉是否新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对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存在使用“生鲜灯”行为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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