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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2024-05-16 15:1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43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9日发布《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公司相关股东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奇日升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隋广义、刘心艺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奇日升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隋广义、刘心艺:

经查,你们作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或公司)股东,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隋广义作为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奇)和海南奇日升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奇日升)的实际控制人,刘心艺因母亲马小秋于2017年4月19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曾担任深圳中奇监事、海南奇日升总经理兼董事等职务,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披露持股数量。

深圳中奇在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遗漏一致行动人隋广义、刘心艺的信息,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持股变动未及时披露

2019年1月21日,你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达到61,969,752股,占公司权益比例达到5.2163%。2021年4月21日,你们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达到129,558,197股,占公司权益比例达到10.7809%。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7月9日,你们才披露上述情况。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临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公司股东收到《警示函》是因股东买卖股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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