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于某芳被临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于某芳协助公安机关在同案犯王某洲家中将其抓获。
临清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洲、于某芳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洲提供技术、设备,居于主导地位,系主犯,应依法惩处。于某芳提供地点,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故均可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3月30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 王某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 于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三、追缴被告人王某洲、于某芳的违法所得96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山东哈*集团有限公司及刘某成在任该单位磨加工车间主任期间,于2015年至2017年4月,将磨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含油废水,排放至下水道,经临清市环境保护局提取废水水样检测,石油类分别9.87ml/l-29.6ml/l,所排放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属渗坑排污,严重污染环境。 刘某成于2017年7月13日主动到临清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
临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山东哈*集团有限公司及刘某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山东哈*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4月13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 山东哈*集团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七万元。
二、被告人 刘某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临清男子张某海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2019年3月至7月期间,在烟店镇孟口村其姐姐张某某家院内西侧,私自开办酸洗配件加工点为烟店镇拳厂村村民李某3、李某2、王某等人酸洗轴承配件。在酸洗的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在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自己挖的排水沟排放到院内没有防渗措施的渗坑内,自行渗入地下,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经司法鉴定,张某海五个轴承用铁片清洗槽废液属危险废物。
张某海酸洗轴承配件盈利共计23062.88元。2019年9月25日,张某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临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海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3月12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海的违法所得23062.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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