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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今起施行,这部法律护你我今“声”静好

2024-05-16 17:4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85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广场舞歌曲外放声、机动车“炸街”轰鸣声、刺耳的室内装修声……噪声污染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

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仅次于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已成为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举报次之。可以说,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起施行,共八章64条。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噪声法》起草咨询专家孙佑海介绍说:“因为扰民需要防治的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新噪声法明确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有利于聚焦人为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新噪声法还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了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的管控,并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等。”

孙佑海表示,《噪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明确“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而解决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新噪声法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依法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聚焦噪声扰民难题

说到一部法律施行,老百姓首先关心的问题是“这对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聚焦解决噪声扰民难题,正是《噪声法》的一大亮点。

《噪声法》在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对于关注度非常高的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噪声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对于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问题,《噪声法》明确要求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且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问题,《噪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还有对于即将到来的高考,《噪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教授林灿玲认为,以往在噪声污染治理中存在重末端治理而轻源头防控的问题。

而《噪声法》新增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要求;明确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完善了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明确了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新增了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相关规划防控要求,新增了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推动多元共同治理

“根据《噪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伍胜介绍说。

《噪声法》确立了社会共治的原则,新增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规定;新增宁静区域创建条款,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新增自治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授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劝阻、调解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孙佑海认为,《噪声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主体纳入多元纠纷的解纷主体,鼓励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利于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新格局。

“人民法院要努力为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为《噪声法》的实施做出应有贡献,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守护和谐安宁家园。”伍胜表示。

人民法院报:

来源:天津大学新闻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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