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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补充规定》发布

2024-05-16 18:2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79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4月1日,我市发布《〈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我市人才安居工程进行调整和补充,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调整市级人才住房租赁保障范围。保障范围除原有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外,还将原有的市属及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双一流”本科毕业生调整为普通本科以上毕业生。人才来潍就业时间、住房情况等有关要求,仍按《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落实人才住房收费优惠政策。博士研究生首个租期免租金,其他类别人才的租金标准按同地段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30%确定;第二、三个租期的租金标准,均按同地段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50%、70%确定。利用存量非居住房屋作为人才住房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水费、电费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延长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来潍就业创业、符合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的各类人才,在潍购买首套住房的,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提升人才住房居住品质。我市坚持以人才需求为导向,统筹考虑各类人才数量、类型、区域分布以及产业布局状况,合理布局人才住房项目和确定户型面积,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满足15分钟便民生活圈要求,建有完善的公共基础和服务配套设施,切实提高人才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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