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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外贸企业增值税大调整,退税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2024-05-16 20:0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35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增值税调整通知出来之后,退税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信息,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5月1日之后,不应该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7%和11%的发票。

第二个信息,2018年7月31日过渡期,办理出口退税企业要注意理解过渡期规定,分商贸型出口退税与生产型出口退税。

(1)商贸型出口退税企业

2018年5月1日开具之前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18年7月31日之后,只能按照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对,没错,你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17%的退税率,但是你现在只能按照16%退税率来退税。

2018年5月1日开具之前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18年7月31日之前,退税率是17%就按照17%退税率来退税,跟原来是一样的申报退税。

有人理解能力差,可能会问,2018年5月1日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票发票,会发现两种情况:

一是5月1日之后你收到的是别人在5月1日之前就开好的,到你手是5月1号之后,按照上面说的申请退税,前面的问题关键是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来区分操作;

二是你5月1日之后收到的是按照新规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按照新税率退税,只是这个地方你需要理解的是,这个不分2018年7月31日前面,就是按照新规定的退税率申报退税。

(2)生产型出口退税企业

生产型出口退税就简单,2018年5月1日之后他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肯定也没有17%和11%税率,生产型是免抵退,不需要跟进项直接挂钩,只要平时按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你就一点痛苦都没有。

2018年7月31日之前出口的,按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确认收入的原则,出口退税按照原来的申请退税,

2018年7月31日之后出口的,按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确认收入的原则,出口退税按照新的申请退税,不按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确认收入呢,你任性你自己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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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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