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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男子销售假冒品牌轴承被判刑

2024-05-17 02:0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59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汪某系经营轴承的业主。ntn、fag、nsk商标系日本ntn株式会社、德国舍弗勒科技有限两合公司、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在轴承类产品上注册的商标。2010年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汪某未经上述三公司许可,在临清市烟店镇轴承市场自己经营的门市部内,通过在轴承上加贴、刻印商标、包装等方式使用上述公司注册的ntn、fag、nsk商标。2011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汪某向黄某(已判刑)销售价值63 802.7元的假冒ntn商标和nsk商标轴承13197套。同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汪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依法于汪某处查封价值257231元的假冒ntn、fag、nsk商标的轴承共计48809套,其中假冒ntn商标的轴承36609套,假冒fag商标的轴承8602套,假冒nsk商标的轴承3598套。上述物品现查扣于临清市烟店轴承市场一租用的仓库内。临清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委托汪某某代为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某涉嫌犯罪的线索,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张某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汪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本案大部分涉案物品被查扣,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故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信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且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能排除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故对被告人适用实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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