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2009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通知明确,应交利润基数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余额,这一数据应当以经审计的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包括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的“三类人员”费用。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时,2009年12月31日前被重组的科研院所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不得扣除。
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本收益,通知明确为公司应向国家分配的2009年度股利、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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