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壮象胜诉 香杉商标侵权之争高院一槌定音

2024-05-17 17:3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6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9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香杉商标侵权案,对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西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做出终审判决,高院认为中院的判决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金杉木业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壮象胜诉。

“香杉”做为杉树的通用名称由来已久,不仅仅在融安当地,在我国其他地方社会公众及消费者都普遍认为“香杉”是杉树的一种。香杉在我国有几千年的使用历史,并形成了灿烂的香杉文化。壮象以弘扬中华香杉文化为使命,以改变家居生态环境为己任,致力于向每个一个家庭提供生态环保,优质健康的香杉家居生活。香杉这一古老的家居良材,在壮象不断创新研发下,使其与时俱进,散发出时尚的光芒,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壮象的大力弘扬下,香杉文化广为人知,香杉家居产品也成为了高端健康的代名词。

融安香杉林

2018年7月,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壮象侵权“香杉”商标为由,将壮象诉讼上了法庭,通过法院的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金杉木业所有诉讼,壮象胜诉。

高院终审的判决,更坚定了壮象弘扬香杉文化的信心,我们将在浑厚的香杉历史文化基础上,通过积极创新,不断突破,为更多的消费者带来至臻的香杉家居享受,彰显生活品质。

融安香杉林

案件回顾:

2018年7月27日,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侵权“香杉”商标为由将广西壮象木业有限公司和广西融安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壮象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所有标注含“香杉”文字的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文字等,并要求壮象赔偿金杉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要求融安县政府停止香杉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9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金杉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香杉”为乔木的一种,属于杉科,因具有淡淡的香味,故称“香杉”。“香杉”作为一种树的通用名称,利用该种树作为原材料生产经营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都可以合理的利用该通用名称。壮象在各种宣传、营销和推广自己的商品中使用“香杉”两字,仅是为了表明其商品是以香杉木作为原材料,且已突出使用其“壮象”文字及图文商标,不具有侵犯金杉公司“香杉”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属于对“香杉”合理使用,不构成对“香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金杉公司要求壮象停止侵害金杉公司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赔偿损失等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9年4月29日,金杉木业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存在证据不足,以及对相关关键证据采集存在明显偏向性及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上高院提出上诉,要求对一审进行改判。

2019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律师就“香杉”是否是通用名称,及壮象是否涉及到商标侵权进行了驳辩。

2019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桂民终71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相信香杉事业在大家共同的推动下一定前途无量。

来源:壮象木业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壮象胜诉 香杉商标侵权之争高院一槌定音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