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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塑料的一二事儿

2024-05-17 17:5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79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第一次审议

2019年11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谷雪芬委员建议,一、第23条提到批发大型超市市场使用塑料袋,餐饮、宾馆等使用一次性产品,法律责任里应该对应提到违反规定怎样处罚建议把处罚尽量写得具体一些,便于执行。二、第23条第3款“提供一次性的木质筷子”,可以改为“一次性餐具”。

王亮委员建议,一、处理好整体推和分步推的关系,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有区域性分类。二、应增加“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的内容,并加强监管。三、不应统一要求设区的市和县都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的焚烧发电厂,而应根据实际按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四、第37条分类处置方法应该更符合科学要求。

武凤英委员建议,一、多搞一些调研,先把农用地膜超薄塑料袋及一次性用品管理好。二、关于垃圾处理。垃圾处理背后是经济实力、财政实力,现在的垃圾处理企业都是靠政府补贴,垃圾量达不到一定规模,企业不敢建。建议要实事求是,结合河北实际加强研究论证,分类分层管理,赋予发电厂、水泥厂垃圾处理相关资质,以降低垃圾处理的成本投入。

王海波委员建议,第23条关于“一次性”和“可降解的塑料”问题建议再研究、再斟酌。

第二次审议

5月31日,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条例(草案)增加了对一次性餐具的限制性条款;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鼓励性条款;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内容。

条例(草案)提出,餐饮、住宿、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商品批发、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销售或者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办公用品,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本文由塑料机械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河北人大、河北法制网,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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