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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通知: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税率为1%

2024-05-18 04:0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03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广州市地税局前日明确,个人在转让住房过程中,如果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税率1%:

(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四)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六)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按照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收入额一般按实际成交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但纳税人申报的售房收入额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确定。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广州市二手房交易畅旺,据广州市房屋调换总站资料显示,上半年房屋调换总站共办理二手房转让19105宗,共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4622万元。另外,由于不能提供费用扣除凭证等原因,采用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例较小,如今年上半年经越秀区审核批准实行据实征收的二手房交易仅147宗。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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