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民建议书表示,这种损害赔偿差别待遇从1992年1月1日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开始。该《办法》规定,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此后,最高法于2003年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两元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完全忽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即由于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越贫穷的农村地区,遭遇灾难的后果严重性越能被加倍地放大。”
昨天,胡星斗接受采访时再次建议,最高法应尽快修改《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建议参照《国家赔偿法》,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纪敏此前在中国法院网表示,近两年来法院在做这方面的调研。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有新的规定。
纪敏表示,《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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