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绪强为报复社会,于2005年9月11日10时许,骗乘李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当车行至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西侧路北时,艾绪强用事先准备的铁块猛击李某头部,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李某胸部,劫取了李某驾驶的出租汽车。
后艾绪强驾驶该车沿王府井大街由北向南急速冲入步行人群,先后将9名行人撞倒,其中致死3人、致伤6人。出租汽车驾驶员李某也因被刺伤胸部及双上肢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绪强蓄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繁华街区驾驶抢得的出租汽车肆意冲撞行人,造成三人死亡及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已构成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艾绪强申请,二中院依法指派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据悉,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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