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人士认为,官员辞职“下海”,不仅容易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而且极易诱发“期权腐败”。一些官员在位时通过职权给予企业“方便”,但并不谋求即时回报,而是等到离职后再享受回报。
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核心内容就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条件、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限制。明确提出,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辞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经商办企业活动。同时规定,辞职的领导干部在3年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
此举引发了广泛关注,但最瞩目的还是规定如何贯彻执行、如何“落地”的问题。
另悉,即将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下海”作了明确规定,领导成员3年内,一般公务员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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