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对价。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股份对价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5年11月8日。
4、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5年11月9日(深市),2005年11月10日(沪市)。
5、2005年11月9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年11月10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10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1月2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359号《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24日河南省国资委豫国资产权2005〕53号《关于洛阳市国有股股东参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的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5年11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法定承诺:
(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施之日起的十二个月之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洛阳润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在
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3)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
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附加承诺:
第一大股东洛阳轴承研究所作出如下特别承诺,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5、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将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序号 日 期 事 项 是否停牌
1 2005年11月7日 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继续停牌
2 2005年11月8日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变更登记日
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 继续停牌
3 2005年11月9日 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继续停牌
深市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
沪市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
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4 2005年11月10日 恢复交易
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g轴研”
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
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 交易
5 2005年11月11日
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四、股份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份为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4%,流通股股份为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6%。
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3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
六、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七、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洛阳市吉林路1号
邮政编码:471039
联系人:李靖宇
联系电话:0379-64880216 64881139
传真:0379-6488151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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