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刘金宝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刘金宝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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