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方没任何过错中旅总社认为:旅行社操作本团自始至终是按规章办事。
理由一:因为华夏纵横公司组织的14人中,有8人来自当时日本尚未对其所在地区放开旅游的省份,因此中旅总社为该团办理了交流签证,对于这一点,华夏纵横公司是清楚的,而且也没提出过异议。
理由二:华夏纵横公司团员被拒入境完全是日方政府部门主观臆断所致,由于当时中日关系所处的敏感期,个别办理入境的日方人员的对华态度以及华夏纵横公司团员与日方人员的交流沟通等综合因素导致团员被拒绝入境,中旅总社并没有任何过错。
理由三:华夏纵横公司索取所谓经济利益损失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中旅总社承办该团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被告保留向原告提出反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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