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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权一刑警刑讯逼供致人脾破裂被判2年

2024-05-18 08:1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31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获取口供,河南省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安成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打耳光、戴脚镣、脚踢、敲打脚面等方法刑讯逼供。6月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刑讯逼供罪判处上诉人安成文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12月,许昌市农民魏红周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民权县县城以非法手段占有童爱华现金1950元。2002年1月24日上午9时许,魏红周和他姐夫辛玉珍在民权县县城内行走时,被童爱华及其亲邻追上抓获,并受到群众围攻殴打。报警后,民权县公安局110警务人员将魏红周二人带到110指挥中心,后移送给刑警一中队。安成文、温道江、赵鹏、杨宁四人组成一刑事侦查小组,安成文任组长,负责侦查魏红周涉嫌犯罪一案。因魏红周只承认是骗取童爱华的钱,不承认有抢夺行为,也不承认做过相同的案件,安成文负责的刑侦小组在2002年1月24日上午至晚上的讯问中,对魏红周采取打耳光、戴脚镣、脚踢、敲打脚面等方法逼取口供。同年1月25日上午,魏红周被刑事拘留,送到民权县看守所羁押。1月30日,看守所发现魏红周的病情严重,带魏到民权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脾脏破裂,民权县人民医院给魏红周做了脾切除手术。

2004年4月30日,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作出(2004)民检技鉴字第274号检察技术鉴定书,对魏红周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伤情有脾破裂、头外伤、双足踝软组织损伤,腹部损伤已构成重伤。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10作出民检刑不诉字(2003)第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民权县公安局认定魏红周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魏红周不起诉,将魏红周无罪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安成文和其负责的刑侦小组人员,为了让魏红周承认有抢夺行为,对魏红周采取打耳光、戴脚镣、脚踢、敲打脚面等方法逼取口供,主观上有用刑逼供的故意,客观上有逼取口供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魏红周在被抓捕时,被群众围攻殴打,在侦查讯问中被安成文和其同事殴打,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魏红周的脾破裂是被告人殴打所致,公诉机关指控安成文将魏红周的脾脏打破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作者:杨峰 石铸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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