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上述10类食品市场准入前必须加贴国家统一颁发的“qs”(质量安全)标志。
据了解,从2005年9月1日起,质监部门凡发现无证生产销售上述食品的,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朱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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