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6号)公布,《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以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的道路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再进行挖掘。擅自对道路进行“开膛”施工者,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天挖路铺好一条管道,过两天又挖开铺另一条管道,这种市民称作“拉链工程”的行为被新法严厉杜绝。该《办法》规定,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共用管廊;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交通路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证道路、桥梁的安全,《办法》规定,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承载能力以及养护维修、占用、挖掘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占用、挖掘等信息;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养护维修责任人不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的,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昨天表示,原来的《北京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是上世纪80年代颁布的,已经不能适应北京市现在的道路状况。因此,在去年年底征求市民意见后,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同时,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废止。
“个人可投资修路”被删除(相关)
据透露,《办法》(草案)在征求意见时规定,个人可投资修路,但经市政府审议后,此项规定被删除。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对此表示,此《办法》主要是围绕道路安全制订的,该条款不适合出现在此法规中。(本报记者 郭爱娣)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