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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起重机掉物砸死民工

2024-05-18 12:1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76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6月24日报道 今天上午,宁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在庭审中首次引入量刑辩论。庭审中,宁乡县法院院长马贤兴担任审判长,宁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易为志出庭支持公诉。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网对整个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

被告人刘石坚所有的塔式起重机被租用到某楼施工,他聘请了两名无证塔式起重机司机操作。2008年10月16日13时,起重机在将电动机、震动泵起吊过程中,电动机和震动泵突然掉下,使正在地面上拉石头的农民工胡某当场身亡。2009年3月10日,宁乡县公安局将刘石坚刑事拘留。

此次庭审增加量刑辩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可各自发表量刑看法。

公诉人认为:刘石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刘石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民事部分已履行赔偿协议,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石坚处以一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刘石坚及其辩护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虽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真诚,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的上述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情节,符合缓刑的条件。恳请合议庭在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关于刘石坚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辩称本案事故发生责任分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被害人经济损失也得到了赔偿,均可对被告人刘石坚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考虑。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发生,刘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刘石坚不适用缓刑。最后判决被告人刘石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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