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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2024-05-18 13:5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74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自2010年6月1日起,市住建委在“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据了解,本市将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管理。自2010年6月1日起,使用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申办“使用登记”时,应增加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的基本信息,计算机自动核实司机的“资格证书”等相关信息,符合要求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交到区县建委,“使用登记”备案的程序和其他要求均按原规定执行。

据相关人员介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依法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相关内容将自动记入“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若发生起重机械事故后,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及负有责任的租赁单位的基本情况录入“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当对某一租赁单位的抽检设备总数大于3台(含3台)时,如果该租赁单位的整机合格率小于60%,应将该租赁单位的抽检情况录入“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在“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中,不良行为信息的公示期为12个月,公示期满后系统将自动删除租赁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查询各租赁单位的不良行为信息,鼓励各施工单位从信用情况良好的租赁单位租赁起重机械设备,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

此外,《通知》还规定,租赁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先切断总电源,两个“梯笼”同时停止运行,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严禁维修时一个“梯笼”停用,另一个“梯笼”继续运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和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顶升附着、施工升降机加节后应按规定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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