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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2024-05-18 17: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95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市区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和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扬安〔2011〕11号)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考核工作。目前我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等工种的考核工作已正常开展,根据近期省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 、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等六个工种考核工作也已开始组织实施。凡在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明确合法用工关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健全专项管理制度。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认真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于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期。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四、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监理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对无证和违章作业者应立即制止,并按职责要求履行报告制度。

五、实行押证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市安监站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押证制度,押证期限为该工种进场之日起至退场之日止,押证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变更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手续后,予以变更。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留有押证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供备查。

六、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于违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安监站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予以处罚。

来源:全球起重机械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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