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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串未检出牛肉?象山两家烧烤店被罚

2024-05-19 09:5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22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前段时间,象山两家烧烤店因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使用鸭猪肉冒充牛肉被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共罚没金额两万余元。

原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烧烤店开展食品风险监测抽检时,发现其中两家店内的“牛肉小串”和“新疆烤红柳(牛肉)风味大串”原材料产品包装袋的配料表上分别标注着“鸭肉”和“猪肉”,同时,在后续的检验报告结果也显示该“牛肉小串”“新疆烤红柳(牛肉)风味大串”原材料未检出牛肉成分,分别只检测出了鸭肉、猪肉成分。

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两家烧烤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又发现上述两家店在美团和饿了么平台上销售的“牛肉小串”和“新疆烤红柳(牛肉)风味大串”在商品详里竟然都自称原材料为牛肉。

法律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上述烧烤店已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上述两家烧烤店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烧烤店予以立案查处。鉴于其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烧烤作为夜宵必备美食,如何降本增利让不少商家打起了小九九,以价格相对较低的猪肉串、鸭肉串冒充价格较高的牛肉串出售,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受侵害。消费者在发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象山县市场监管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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