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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日起12种交通违法行为负全责

2024-05-19 13:0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5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行人违法通行导致事故,将可能负主要责任。昨天下午,北京市交管局公布了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规定负全责的12种情形以及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14项a类过错行为。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责规范。

据交管局副局长王立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改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强调了发生事故的原因,也就是“这起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到底怨谁”,使交通事故引发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责任不再紧密相连,而只是作为判断事故演变的证据。可是关于如何具体操作,却没有详细内容。为此,北京交管局耗时7年,比对12万起实际案例才形成《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了负全责的12种情形,同时改变了以往事故认定中机械累加的状况,更注重追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王立举例说,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即使有多个一般过错行为,也不会因为机械累加而上升为主要责任。同时,还首次提出了加重原则,如无照司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时会加一级,即本应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改负主要责任。《标准》在最大限度上兼顾公平与效率,增强了当事人责任的可预测性和认定责任的可操作性。

王立透露,《标准》的内容今天起可在交管局网站、首都之窗以及各支队的触摸屏上看到。责任认定都有自己的编码,根据内容,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号入座”,就可知道自己应负什么责任。而办案民警也可对号入座,作出认定。这同时可使事故认定变得公正和透明化。“我们更希望司机明确责任后,减少或不出现带来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王立说。(记者钱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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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中规定了12种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事故办案民警办案,同时也有利于约束驾驶人的违法行为。12种行为见表一。

2.《标准》中将导致发生的严重过错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a类行为共14项,有93条;将在事故中起属于一般过错的行为确定为b类,b类有3项,共有32条。14项a类行为见表二。

12种行为将负全责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4类行为负主要责任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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