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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当被告 十五起官司输了十四起

2024-05-19 13:1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90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上周,本市法院受理83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家镛起诉某报社侵犯名誉权案,明明身体硬朗的陈教授却莫名其妙地被报道成“已逝世”。据悉,200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起新闻侵权案件,媒体败诉了14起。一中院的法官通过对15起新闻侵权案件的分析,提示出媒体易构成新闻侵权的6种情况,法官们还给媒体开出了预防新闻侵权的两剂“药方”。

■新闻侵权的六大“雷区”

据介绍:综合分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10起是涉及名誉侵权案。而这些名誉权案又分为六种主要类型。

第一是新闻报道中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贬损他人名誉。如某报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全面采访就称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被判侵权。

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本人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五是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

六是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也导致侵权。

■法院给媒体的两剂“药方”

法官们分析认为:新闻媒体败诉多的原因,一方面是新闻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生存压力很大,个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缺乏足够自律。另一方面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没有证据意识,在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及时保存证据,导致法庭上举证不力。

法官们提醒说,因为媒体没有证据意识,一旦被诉,如果拿不出证据,再属实的报道也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另外,法官还建议,新闻媒体一旦发现自己的报道有失误,或他人提出诉讼,通过“更正”等方法挽回不好的影响,就有可能取得对方的谅解,使对方免于起诉或撤销诉讼。

■名词解释: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李罡 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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