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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称淮河水利委发布治理排污消息未越权

2024-05-19 13:2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7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4月5日,经水利部审查同意,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了有关意见,明确提出淮河流域水域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如上图所示)。但正是该意见引起环保总局诸多质疑。

针对4月5日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昨天,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指出,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质疑1 淮委越权

“淮委应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污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近日,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提出淮河流域水域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

刘鸿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质疑2 数据不符

“淮委发布的数据,明显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刘鸿志指出,“九五”、“十五”期间,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和沿淮四省政府共同制定并实施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和《“十五”计划》,均经国务院批复,其中对排污总量有明确的要求,《“九五”计划》要求到2000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6.8万吨,《“十五”计划》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6.6万吨,同时要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9.1万吨。

而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流域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8.2万吨/年,氨氮2.66万吨/年,明显违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且与水利部以水提交给环保总局的《关于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中建议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限排总量分别为46.0万吨/年、3.28万吨/年意见不相一致,引起了有关方面的质疑。

质疑3 假称“第一”

“淮河有关的排放总量目标早有规定,淮委发布的意见是妄称第一”

刘鸿志说,总量控制作为环保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就得到了确立。199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明确提出了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目标。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仓促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怎能妄称“第一个”?

“在数据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问题上,我们已经有了不少深刻的教训。在2000年陕西省丹凤县境内发生氰化钠翻车事故,某部门抢先发布严重失实的环境信息,给社会稳定和对外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后,中央有关部门在《关于严格环境污染事故对外报道纪律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对外统一发布“。

刘鸿志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已明确规定“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否则,将会干扰正常的环境保护工作,误导舆论,侵害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甚至造成社会混乱。(记者马力)

水利部反应

“水利部门并未越权行事”

“水利部门并未越权行事”,针对环保总局的质疑,昨天晚上7点,负责相关事务的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程晓冰在电话中对记者说。

“淮委是依法按照职责从事,没有错误”

程晓冰介绍,1998年国务院“三定”和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都赋予了水利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总量的意见”的职责。

“所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是完全按照法律和‘三定’赋予的职责从事的工作,没有错误,也没有和别的部门发生冲突”。程晓冰说,“而且在淮委的‘意见’出来以后,我们已经按照‘三定’的要求,正式出文送交了环保总局”。

程晓冰副司长说,虽然淮委做这件事之前并没有与水利部商量,但事后他们认为,淮委做得非常对。“淮河治污已经十年,到底成效如何,淮河水利委员会公布了这个意见,也是对老百姓的一个交代”。

“数据不符是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不同”

至于环保总局指出的“淮河水利委员会的限定排污总量的数字明显违背‘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的说法,程晓冰认为,淮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是整体目标、长远目标,而环保部门提出的是阶段性目标,二者并不矛盾。

程晓冰副司长介绍,淮委“意见”中发布的数字,是使淮河水体变清需要达到的数字。

程晓冰表示,水利部和淮河水利委员会并没有针对环保部门的意图,他希望环保总局和水利部共同努力,把淮河治理好。(记者谢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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