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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菇需谨慎!这份消费提示请收好

2024-05-19 13:3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74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菌菇类食品不仅味道鲜美,而且营养丰富,一直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现作如下消费提示:

1. 不采摘、不购买、不食用野生蘑菇。

野生的毒蘑菇与食用菇类外形相似,鉴别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并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仅靠眼和根据形态、气味、颜色等外貌特征难以辨别,极易误食引起中毒。为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勿摘采、购买、食用野生蘑菇。

2. 应选择合法、正规渠道商家购买菌菇类食品。

消费者应拒绝流动摊档销售的食品,禁止食用来源不明的食品。选购菌菇类食品时,要注意查看食品的感官性状是否良好,避免选购颜色变褐变黑,或有异味的食品。若菌菇类食品是预包装销售的,要注意查看食品标签标识中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等信息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过期售卖情况;若菌菇类食品是散装销售的,应与商家咨询采购时间、储存条件等。

3. 菌菇类食品应当清洗干净、煮熟煮透,避免隔餐、隔夜食用。

购买菌菇类食品后若非立即烹煮,应立即放入冰箱等冷藏设备进行冷藏处理并尽快食用,严格执行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要注意储存温度及储存时间,储存时间过长的食品不宜继续食用。

4. 集体食堂、餐饮单位加工菌菇类食品过程中要确保食材新鲜,烹饪时确保将菌菇类食品彻底煮熟煮透。

如涉及外卖配送行为,餐食加工制作完成后要落实保温要求,消费者取餐后应尽快食用完毕,常温下,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超过2小时不得食用。

5. 消费者外出就餐或选择外卖配餐时,应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较好的餐饮单位。

消费者发现餐饮单位供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食用菌菇类食品后如有腹泻、腹痛、呕吐等胃肠道症状,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来源:东莞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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