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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可能改为三审终审

2024-05-19 13:3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59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据悉,《民事诉讼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很快组织起草正式的立法草案。江伟教授主持的专家建议稿将作为正式立法草案的重要参考蓝本。

此次研讨会由成都金开律师事务所承办,除课题组全部成员出席外,四川省高院副院长文敬、行政庭副庭长李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夏黎阳以及数名律师也受邀参加。会上,四川法官及律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解读建议稿

三审有利统一法律认识

建议稿:主张第二审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伟教授:建议稿中三审程序只针对法律问题,只有二审一些重要程序违法或者法律用错了,才能进行三审上诉。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案件在地区中级法院就终止了,这使得判决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其次,不服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常常进行申诉上访,审判监督的频繁启动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程序”。另外,三审终审最大意义在于统一法律适用。三审法院不是省高院就是最高院,他们作出的判决有利于更大范围的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认识。

省高院副院长文敬:原则上还是应该两审终审。目前的二审终审制具有现实合理性,增加一级审限,意味着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只要一些特殊案件三审就可以了。

立案登记制解决“起诉难”

建议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登记。人民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诉状。

江伟教授:修改建议稿取消了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符合诉状的起诉状,法院不得拒收,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这样,每一个提起的诉讼都成为法院实实在在处理的一个案子,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姜启波:民事诉讼制度设计,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一是要防止滥诉。目前,在案件受理环节,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滥诉,对于滥诉,原来的诉讼法,可以通知不予受理,如果实行登记立案,则会给法院带来很重的负担。

“裁判费”不能由“裁判”定

建议稿:法院应依照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用,不得征收本法未规定的任何费用。财产案件争议金额不满100万元的,按0.2%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江伟教授:现在,我国的诉讼费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法院作为收费方自行定价,是有失公允的。我们建议,即使不由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也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补充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独任制节省司法资源

建议稿: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独任制。

江伟教授: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诉讼标的较小,对程序的要求相应也要低一些。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并不会对审判质量产生实质影响。只有少数重大疑难案件采用合议制。

公益诉讼救济众多受害者

建议稿: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

江伟教授:以环境污染为例,受害人往往众多而分散,该类诉讼案件技术含量高,单个人提起诉讼的成本很高,很多时候都是受害人不知怎么办。有了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帮助受害人获得救济。另外,反垄断也可以由国家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来解决,而不仅仅是直接进行行政查处。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夏黎阳:检察院的职责不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而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杨在文 摄影报道

建议稿六大突破

一是由现在的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

二是原则上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三是诉讼费收费标准法定化,收费标准降低;

四是取消审查起诉程序,法院不得拒收起诉书,实行登记立案;

五是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垄断案件、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由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六是确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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