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察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制定的《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
律处分的暂行规定》规定,如果有以下5种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行为之一,有关人员将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行政开除。
这5种违规行为包括:违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其他教育收费规定;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其他乱收费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学校或教职工违反规定强行推销、代办学生保险或其他生活用品;学校收费不按“收支两条线”等规定纳入专户管理,不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不使用专用收据,以及隐瞒、截留收费资金,私设小金库和滥发奖金实物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提出,违反其他规定也将给予严惩,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具体包括: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通过学校搭车收费,或者强行服务性收费、推销商品;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向学校或学生摊派报刊、书籍、资料等。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或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将被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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