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知规定,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中确定的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
税务人员举例说,如果成交价格是每平方米5000元,但指导价格是每平方米4000元,将把5000元作为基数征收税款。如果成交价格是每平方米5000元,而指导价格是每平方米8000元,双方不能给出正当理由,将把每平方米8000元作为基数征税。
从2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在征税时,如果采用了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就将按照成交价格来计算税款。但如果采用了指导价格,将根据二手房的建成年代不同,乘以相应的百分比,确定计税价格。
对于指导价格划定的典型区域以外的房地产交易,其计税价格应以指导价格确定的区县平均成交价格的70%为基数,并按房地产的建成年代作为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燕山地区、怀柔区在指导价格未公布前,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平均成交价格基数,并按上述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从2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按照新通知的规定来做好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收工作,堵塞漏洞。
指导价格的二手房计税价格
20世纪80年代:指导价格
20世纪70年代:指导价格的90%
20世纪60年代:指导价格的80%
20世纪50年代及以前:指导价格的70%(记者贺文华 通讯员葛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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