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内第一闪客之称的朱志强(笔名小小)创作的网络动画作品“火柴棍小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耐克公司在其制作和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与“火柴棍小人”近似的“黑棍小人”,朱志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耐克公司等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侵权广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新浪网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连带赔偿原告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朱志强完成其第一个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独孤求败》的创作,并于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自2000年6月起,朱志强相继创作完成《过关斩将》、《小小3号》等作品,分别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这些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作品
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为举办活动宣传推广其新产品,分别在新浪网首页等处发布广告。广告中使用了“黑棍小人”形象。
一审法院认为:“黑棍小人”的形象特征与朱志强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特征基本相同。被控侵权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系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模仿或剽窃。(李罡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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