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
《通知》对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拖欠建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和执结期限:对于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最高法院统一转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法院于明年3月底前执结;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执行法院分别转有关地方政府,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对于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法院应当借助各级政府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最迟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执结。(记者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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