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6月,肖梦全任丰台区卢沟桥乡农工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成立自己的个人公司,将农工商总公司的两笔购楼款中的1040万元采用欺骗手段转入个人公司,予以侵吞。1992年8月,肖梦全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公司一加油站索贿40万元。其还在注册成立个人公司时,挪用公款700万元归个人公司使用。
经审理,市二中院判处肖梦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梦全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罡)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