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峰被羁押后,一直辩称自己没有贪污,只是挪用。但实际上,他将大量公款以真名或假名藏匿于私自租用的银行保管箱中,案发后拒不交待存款藏匿处,在司法机关要求他
协助将其私存境外的公款追回时,他也予以拒绝。2003年2月,市二中院依法判处刘伟峰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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