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03年3月28日对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的一审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
在龚建平案宣判两天之后,中国足协今年第一号处罚令——“关于对有关足球俱乐部及有关工作人员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传至各地足协及俱乐部,其中对山东鲁能、上海申花、浙江绿城、江苏舜天、大连实德、青岛颐中六俱乐部及潘强等六人,给予10万元至8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并对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原总经理郁知非,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徐明,青岛颐中海牛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秦明等六人给予严重警告的处罚。
(责任编辑: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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