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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奶粉实施强制国标 进口奶粉须标原产地

2024-05-19 20:1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81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婴儿配方乳粉ⅰ》、《婴儿配方乳粉ⅱ、ⅲ》。国家质检总局昨天表示,生产企业也可执行企业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要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口婴儿配方乳粉则应符合相应《配方ⅰ》或《配方ⅱ、ⅲ》技术要求,其余婴幼儿配方粉应符合《通用技术条件》。

在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以及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零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记者 李格)

(责任编辑:单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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