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浙江金华“毒火腿”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4-05-19 21:1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31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法院认定,被告人曹锡平原系金

华市金东区永泰火腿食品厂法人代表,被告人曹锡洪系其哥哥,2003年10月底,某媒体的两名记者装扮成客户,要求曹锡平准备加工生产一批反季节火腿。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曹锡洪将从江苏省如皋市某冷冻厂内收购的2200余只腌制猪腿运到原金华外贸火腿有限公司的场地加工火腿。11月2日,为防火腿在加工过程中腐烂,被告人曹锡洪授意工人用兑入“敌敌畏”农药的水浸泡火腿300只,并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曹锡平。此事被曝光后,“毒火腿”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金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就本案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审理还认为,本案两被告人在客观方面虽然未将火腿销售到社会上,未造成直接后果,但在主观方面两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致使久负盛名的“金华火腿”声誉受到了难以挽回的影响,给金华火腿行业乃至金华经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鉴于本案的客观因素及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完)

【】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力求安全及时、准确无误,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对其观点赞同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电话:4007-1100-10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

手机站

微信小程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浙江金华“毒火腿”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