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并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今后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另外,除了原有的一些政策性优惠外,商业银行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个人贷款利率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发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规定,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房,向政府核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符合条件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选择,特别针对一部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以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首次推出这类专门出租的经济适用房。
并进一步明确供应对象和明确面积标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人员)或市、县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低于政府规定的。此外,购买经济适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核准面积。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购买,超出部分将补充差价。
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记者/邹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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