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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公务员8种“不良行政行为”将受罚

2024-05-19 21:4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90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山东省规定,对于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公务员,将

在提供培训、学习机会和晋升职务方面给予奖励;对公务员发生不良行政行为的8种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这八种“不良行政行为”分别是: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7、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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