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称:原告自出生后,被喂养从被告颍上县盛堂乡尚洋村经销点马步才、刘则云销售的“聪儿壮牛初乳婴儿配方奶粉”,出现头部肿大、身体浮肿症状,至今仍未康复。被告销售的“聪儿壮奶粉”系不合格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等损失计20万元。(刘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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