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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消费警示:谨防时令菜只标“时令”不标价

2024-05-20 07: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83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编者按: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锡市场监管”现推出“315系列消费警示”专栏,为维护消费公平、推进消费升级、构建和谐消费环境贡献力量。

案例简介

消费者李女士在某餐馆用餐时点了白灼虾、鲍鱼红烧等菜品,结账时被收取440多元。拿到账单后,李女士发现,菜单上标价8块钱一两的虾,半斤收费68元,标价88元/份红烧肉收费208元。李女士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148元。然而,商家却以菜单未更新,虾是时令菜所以按时令价计算等理由,拒绝退款,李女士遂拨打12315投诉。经调查,餐馆的菜单上,虾的标价为“8元/两”,但收银台结算系统上为“时令价13.60元/两”。鲍鱼红烧肉,没有整体标价,而是以“鲍鱼12元/只”“红烧肉88元/份”分别标价代替,当顾客点这道菜时,商家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默认每份加10只鲍鱼。经调解,商家退还多收的价款,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消保委警示

针对“时令价”问题,无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时令菜不得以“时令价”模糊标注。对于“时令菜”等容易出现价格波动变化的商品,经营者不得仅仅以“时令价”三个字模糊标注,应当标明具体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并通过更新或补充菜单、在餐桌或餐馆醒目位置单独设置“时令菜”价格牌等方式对外公示,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不仅要看价格,还要特别注意查看“计价单位”等信息,如发现商家未明码标价、加价出售商品等行为,请保留相关凭证,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专家观点

案例中商家“时令价”标识没有做到消费市场诚信经营的“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不仅如此,商家用“时令价”也同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等权利。在平时,商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价格标注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因为时令发生变化,及时更新价格信息,醒目标识,维护一个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市消保委公益律师、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蒋昌润)

来源: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3·15系列消费警示:谨防时令菜只标“时令”不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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