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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粮油质量等级标注

2024-05-20 07:59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22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问:

领导您好!根据芝麻油、花生油、菜籽油等各种粮油的国家推荐标准质量等级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质量等级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想提出以下问题: 1.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国家推荐标准要严格,那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能否超过国家推荐标准质量等级,并在产品上进行标注? (如芝麻油国家推荐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企业标准自行划分为特级、优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或者优级?) 2.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国家推荐标准要低,但是企业依然把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自行划分为特级、优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或者优级? (如红花籽油国家推荐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中的量化指标要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但企业依然把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自行划分为特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推荐性国家标准要严格,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但应当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划分,即一级、二级、三级等,这是社会公众乐意接受的等级标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是进行明示。企业应当守诺诚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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