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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茶叶过度包装?下架整改!

2024-05-20 09:5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86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案情简介

近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茶叶店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普洱茶”茶叶产品,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皮纸盒、内装普洱茶方盒、透明盒等包装层数共计六层包装,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产品。

以案说法

为减少浪费,避免过度包装,促进绿色消费。2021年8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标准,于2023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茶叶等31类食品和16类化妆品的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包装成本及混装要求作出新规定,主要包括“包装层数不得高于4层,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得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等”。

如果商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规定包装要求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处以行政处罚。

相关知识问答

(一)茶叶销售者在销售环节进行地包装是否属于销售包装?若其销售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如何确定净含量?

销售者在销售环节对散装食品或者化妆品进行的包装属于销售包装,但快递包装等运输包装除外。若散装茶叶的销售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可以采用称重方式确定。

(二)茶叶与茶具包装在一起是否属于综合商品?

包装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或者包装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妆品为综合商品,但是包装内的食品与非食品类产品,或者化妆品与非化妆品类产品不能组合成综合商品。例如,包装内的粽子、绿豆糕等组合成的商品属于综合商品,但包装内的茶叶和茶具组合成的商品不属于综合商品。

(三)对茶叶包装进行充气是否属于“充气包装产品”?

“充气包装产品”,是指食品包装工艺中利用气体让内装物免受挤压破碎,包装明显膨胀,且无防止内装物受挤压破碎的其他包装层的产品,不适用于利用氮气等惰性气体防止产品变质,或者将气体作为原料的商品。例如,茶叶包装一般都有硬质包装层(如铁盒、硬纸盒),可以起到让茶叶免受挤压破碎的作用,因此茶叶一般不属于充气包装产品。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广大消费者选购茶叶时不看“颜值”看质量,拒绝过度包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杜绝铺张浪费,如发现茶叶等商品存在明显过度包装现象,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呼吁广大茶叶生产、销售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要求,秉持绿色低碳理念,对产品包装进行简约化、人性化设计,做抵制茶叶过度包装的践行者!

来源: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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