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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的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2024-05-20 10:3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85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问:

在食品抽检中,一家超市经营的某种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该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检验报告。经营者认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要求办案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136条,对其免予罚款。请问本案的情况,能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吗?能对其免予罚款吗?谢谢

答:

食品每一批次产品由于投料、生产线运转、生产工人、运输仓储等等环节有差别都可能出现不同安全问题。食品的检验报告是针对一批次产品的,“不能一张检验报告保全部产品”。不同批次的检验报告不能算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免于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答复|食品安全法136条规定的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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